怎樣依據(jù)法律仔細推敲買房合同
編輯:南陽樓市網(wǎng)
2004年06月16日09:47
來源:南陽樓市網(wǎng)
一般說來,房屋預購合同應包括質量條款、面積條款、價格條款和交房日期條款。購房者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斟字酌句、仔細推敲。
(一)質量條款
除明確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和達到的質量等級外,還應對不按設計圖紙施工和達不到質量等級的處理辦法有所約定。因為住房能否達到質量標準確對不按設計圖紙施工和達不到質量等級的處理辦法,越詳細越具體越好。
(二)面積條款
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的房地產權屬登記制度,房屋面積以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的面積為準,只有這一面積數(shù)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訂立合同時,首先,應當明確合同中約定的面積是賣方暫測面積還是房地產產權機關實際測定的面積(對干預售商品房來說,一般都是暫測面積)。如果是暫測面積,則應當明確最終的商品房面積以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為準。由于暫測面積與實際測定面積發(fā)生差異的現(xiàn)象相當普遍,所以在合同中還要就面積差異的處理辦法有所約定。面積差異不超過合理比例1%-2%時,房價保持不變;若超出此比例,雙方就要議定處理辦法,如退回或增加部分購房款,或解除合同退回全部購房款等。
(三)價格條款
一般說來購房者所應交納的費用主要有兩種:一是按購銷雙方約定的計價標準和房屋面積計算出來的房價款;二是按國家規(guī)定應繳納的各種交易稅費,如契稅、印花稅、房屋產權證綜合費等。至房屋或住宅小區(qū)的各種配套設施費,如綠化費、排水費等管理費,應打入開發(fā)商的建設成本之中,不應由購房者另行交納。物業(yè)管理費,是購房者入住后才向物業(yè)管理公司定期交納的,不應作為收房入住的前提條件之一。對于這方面的基本常識,購房者要多加了解,并且要具體落實到價格條款之中,做到越明晰越好,不能有任何疏漏。
(四)交房日期條款
因建設資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開發(fā)商為逃避自己的責任,常常在交房上做文章,常見的有以下幾種做法:一是只注明竣工日期,沒有交付使用日期;二是交房日期極其含糊,如將交房期規(guī)定為"水電安裝完畢后"、"質量驗收合格后"、"配套設施完成后"等等;三是既沒有竣工日期,也沒有交房日期。對此,購房者應高度警惕。在簽訂購房合同時,一定要將交房日期明白無誤地規(guī)定為"x年x月x日",同時,還要注明開發(fā)商不能按時交房需承擔的責任。
(五)違約條款
應列明一方違約時支付違約金的合理數(shù)額或違約金計算辦法。如房屋開發(fā)商在格式合同中私自定下諸如:"若開發(fā)商不能按時交付房屋,按該房屋合同價款0.001%支付違約金"的不合理條款時,您應對此堅決抵制,因為這是房地產開發(fā)商不想履約的一個征兆。若合同未約定違約金條款時,依法律規(guī)定由違約方支付對方合同總額1%-5%的違約金;
需要強調的一點是,購房者在簽訂房屋預售合同時,要特別注意合同文本一定要是國家工商局和建設部推薦的示范文本,不能用幾張材料紙或空白紙代替。這樣做有利于維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避免交易糾紛的發(fā)生。
——共 [1] 頁——
關鍵字:南陽樓市、南陽房地產、南陽房產、南陽地產、南陽房價、南陽新樓盤、南陽房地產市場行情
免責聲明:
本網(wǎng)轉載內容均注明出處,轉載是處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內容真實性,針對文章有什么問題,請與我們聯(lián)系
(13598227718)